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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郭中方与王国彬、朱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中方,王国彬,朱亚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845号原告郭中方。被告王国彬。被告朱亚英。原告郭中方诉被告王国彬、朱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中方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中方的撤诉申请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郭中方撤回对王国彬、朱亚英的起诉。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由郭中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柳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