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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797号原告焦某某,女,汉族,1989年3月13日出生。被告魏某某,男,汉族,1990年4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朝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馨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