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797号原告焦某某,女,汉族,1989年3月13日出生。被告魏某某,男,汉族,1990年4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朝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馨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