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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与被告胡XX、被告刘xx及被告城固县博望镇舒家营村七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胡XX,刘xx,城固县博望镇舒家营村七组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0223号原告王xx,被告胡XX,被告刘xx,委托代理人陆xx,被告城固县博望镇舒家营村七组。代表人杨XX,系该村七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胡XX、被告刘xx及被告城固县博望镇舒家营村七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以诉讼主体有误,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建娥人民陪审员  杨敬一人民陪审员  叶开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