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寿林与徐炎、徐德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寿林,徐炎,徐德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17号申请执行人李寿林,居民。被执行人徐炎,居民。被执行人徐德昭,居民。申请执行人李寿林与被执行人徐炎、徐德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东开民初字第08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徐炎、徐德昭于2014年12月25日前归还原告李寿林借款21.5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未发现其财产线索,本案未有执行款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它未发现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开民初字第08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强华审判员  路 森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厚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