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严东连与被告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新邵分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东连,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新邵分公司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8号原告严东连,女。委托代理人黎宏,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新邵分公司。负责人杨英明,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燕玲,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原告严东连诉被告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新邵分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2015年5月12日,原告严东连以该案需要先行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东连以该案需要先行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东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免交.审 判 长  谢建中代理审判员  黄瑛玲人民陪审员  谢春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中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