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邹昌红、余兆芬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邹昌红,余兆芬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9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负责人:杨志盛,行长。委托代理人:文建辉,黄俊栋,分别系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邹昌红,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余兆芬,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邹昌红、余兆芬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于2015年5月12日以被告已履行全额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1元,减半收取为1506元,诉讼保全费1198元,合计2704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判长 区瑞樱审判员 黄小玲审判员 李静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