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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一初字第4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田卫新与刘兰玉、王庆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卫新,刘兰玉,王庆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445-3号原告:田卫新。委托代理人:唐治强,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兰玉。被告:王庆章。本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5)景民小字第44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王庆章驾驶肇事、车主为被告车长荣的冀11-018**号大中型拖拉机,现被告车长荣申请解封车辆并已经提供担保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冀11-018**号大中型拖拉机的查封。审判员  孙铁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