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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薛红芳等与新农五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红芳,甄博,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296号原告薛红芳,女,汉族。原告甄博,男,汉族。被告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薛建章,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红芳、甄博诉被告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红芳、甄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红芳、甄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红芳、甄博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