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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一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郑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814号原告郑某,男。被告金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年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国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