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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民申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陈榜才与杜葵亮、柳州市新好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榜才,杜葵亮,柳州市新好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民申字第5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榜才。委托代理人:卢达奎,柳州市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葵亮。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柳州市新好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柳长路12号13区*号门面。法定代表人:韦笑,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三中路**号。负责人:李萍,该公司副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陈榜才因与被申请人杜葵亮、柳州市新好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柳州市中级法院(2014)柳市民三终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榜才申请再审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泉山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原审判决依据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陈榜才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的治疗时间为240天是错误的。故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查明,经杜葵亮申请,原审法院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龙泉山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陈榜才因交通事故的治疗时限和误工天数进行鉴定,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被鉴定人陈榜才本次车祸损伤的治疗时限评定为240日;……。陈榜才未能举证证明该鉴定程序及结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审法院采信《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并无不当。综上,陈榜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榜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苹审 判 员 张 辉代理审判员 麦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素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