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至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勇军诉李绍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军,李绍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824号原告陈勇军,男,生于1977年2月22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被告李绍兵,男,生于1972年10月23日,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原告陈勇军诉被告李绍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勇军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陈勇军负担。审判员 黄汉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