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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倪志庆与丁显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志庆,丁显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578号原告倪志庆。被告丁显礼。上列原被告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过程中发现,被告不在日庄镇十甲夼村居住,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现羁押在青岛市北墅监狱”,也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倪志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3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作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伟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