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倪志庆与丁显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志庆,丁显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578号原告倪志庆。被告丁显礼。上列原被告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过程中发现,被告不在日庄镇十甲夼村居住,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现羁押在青岛市北墅监狱”,也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倪志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3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作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伟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