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柏某与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061号原告:柏某。委托代理人:陈喆,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甲。原告柏某与被告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邹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柏某起诉称:2007年6月11日,柏某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在该案中已经审理查明,柏某、邹某甲因感情不和确实难以相处,但当时法院希望邹某甲能有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珍惜柏某、邹某甲之间的婚姻,维持了双方的婚姻关系。可是6年多来,柏某、邹某甲之间的关系始终未得到改善,邹某甲更是变本加厉,竟沉迷于赌博,四处拖欠赌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对早已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柏某再次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解除柏某、邹某甲的婚姻关系;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由邹某甲承担。邹某甲答辩称:柏某所述不实,我与柏某还有感情,婚姻关系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柏某、邹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邹某乙。2013年,柏某曾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现柏某依其诉请再次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柏某、邹某甲系自主婚姻,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在一起共同生活23年,且育有一子,已建立起较深的夫妻感情。婚后虽发生过矛盾,但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柏某、邹某甲应互爱、互助,加强沟通,共同解决婚姻家庭中产生的矛盾。柏某、邹某甲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本院对柏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柏某与被告邹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谢慧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心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