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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法执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国彬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法执字第142-1号被执行人李国彬,男,1956年3月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菜园街*号。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身份证号码:4128011956********。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国彬受贿罪一案过程中,于2013年5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国彬购买登记在李丰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草桥北区B区商品住宅6号楼2单元502室商品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两年,从2013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因被执行人李国彬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李国彬购买登记在李丰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草桥北区B区商品住宅6号楼2单元502室商品房一套。二、在续行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国彬等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15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震审判员 张洪民审判员 闫保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牛 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