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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01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朱斌与许文欣、徐州茂源木制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斌,许文欣,徐州茂源木制品有限公司,白伏军,徐州神农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01146-2号原告朱斌,1977年4月12日,个体户。被告许文欣,余项不详。被告徐州茂源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睢城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许文欣。被告白伏军,余项不详。被告徐州神农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景湖园区。法定代表人白伏军。原告朱斌与被告许文欣、徐州茂源木制品公司、白伏军、徐州神农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斌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斌撤回对被告许文欣、徐州茂源木制品公司、白伏军、徐州神农纺织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75元,由原告朱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园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慧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