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00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许敏华与许玉麒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敏华,许玉麒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00930号原告许敏华。委托代理人徐斌,北京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逸清(系原告之子),男,1956年10月8日生,汉族。被告许玉麒。委托代理人孙书同,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勤(系被告的女婿),男,1964年5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敏华与被告许玉麒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敏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因本案须以另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但另案尚在审理过程中,故申请撤回对被告许玉麒的起诉,待另案审结后再行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核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许敏华负担。审 判 长 陈 瑾代理审判员 翁迎晓人民陪审员 虞君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荪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