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朱某与房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044号原告:朱某,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委托代理人:宋同志,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房某,女,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委托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5月12日书面要求撤回对被告房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贵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伟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