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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朱某与房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044号原告:朱某,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委托代理人:宋同志,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房某,女,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委托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5月12日书面要求撤回对被告房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贵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伟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