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民申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凤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浙江凤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凤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仲华。委托代理人:陆新华,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剑宇,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飞。再审申请人浙江凤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民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浙江凤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培良代理审判员 钱晓红代理审判员 方小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