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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3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栋与王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栋,王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3668号原告刘栋,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聊城市。被告王雷,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刘栋与被告王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部分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为由,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栋撤回对被告王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栋承担。审 判 长  席守田审 判 员  王 进人民陪审员  刁文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付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