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民初字第3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栋与王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栋,王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3668号原告刘栋,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聊城市。被告王雷,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刘栋与被告王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部分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为由,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栋撤回对被告王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栋承担。审 判 长 席守田审 判 员 王 进人民陪审员 刁文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付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