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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2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高俊善与杨现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俊善,杨现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初字第2005号原告:高俊善,男,1952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杨现通,男,195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高俊善诉被告杨现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俊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现通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俊善诉称:2010年至2011年,我在宋村砖厂干杂工活,工钱共计20566元。被告说干完活就给钱,但干完活后被告一直没给钱,且一推再推。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我工资款20566元;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被告杨现通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1年,原告高俊善受雇于被告杨现通,在其开办的宋村砖厂干杂活,口头约定每天50元。当时被告杨现通的儿子杨占辉在该砖厂担任会计出纳。2011年11月18日,杨占辉给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今欠高俊善2010年、2011年工资共计贰万零伍佰陆拾陆元﹤20566元﹥宋村砖厂杨占辉2011年11月18号。”开具证明后,被告杨现通分两次支付原告高俊善工资共计4000元,还欠16566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务工,被告理应支付工资款。经被告杨现通的儿子杨占辉为原告结算,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20566元,并给原告出具证明条,现原告持此证明条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表示被告支付过其工资款4000元,故被告应再支付原告工资款16566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杨现通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高俊善工资款165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高俊善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14元、公告费400元,共计714元由被告杨现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振辉人民陪审员  郭 涵人民陪审员  闫金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国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