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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邹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592号原告邹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崔显国。被告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谭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