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邹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592号原告邹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崔显国。被告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谭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