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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吕利新与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利新,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647号原告吕利新。被告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普陀路102-23号。法定代表人韩树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利新与被告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利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褚衍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振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