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若尔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弟地与杨长福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尔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弟地,杨长福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若尔民初字第30号原告弟地,男,藏族,现年69岁。被告杨长福,男,汉族,现年7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弟地诉被告杨长福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弟地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弟地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弟地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弟地负担。审判员 李小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