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孙永军与秦志强、刘随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军,秦志强,刘随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883号原告:孙永军,男,1974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张鹏,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志强,男,1984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刘随影,女,1979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军诉被告秦志强、刘随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永军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永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孙永军负担。审判员 曹云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一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