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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特确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毛付增、杨俊卿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付增,杨俊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特确字第188号申请人毛付增。申请人杨俊卿。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申请人毛付增、杨俊卿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4月30日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杨俊卿偿还毛付增借款共计33万元,于2015年5月15日前付清;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秦海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利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