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召民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贺亚洲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亚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召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贺亚洲,男,生于1969年9月,汉族,住南召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朱基,男,河南三星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7640198-3地址南召县中华路157号。负责人任宏,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克、李翠,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贺亚洲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公司(下称人保财险南召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4年11月25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各自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27日15时许,XX献之未成年儿子朱长根驾驶车主古晓东所有的豫R266**号二轮摩托车,沿南召县城关镇中华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一初中门前路段时,撞在中心护栏上后,在摩托车倒地过程中又将前方同向行驶的原告撞伤,经医院诊断为右锁骨粉碎性骨折。公安机关认定朱长根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豫R266**号摩托车在人保财险南召支公司投有交强险。故起诉该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8816.84元。原告提交的证据是:1.原告贺亚洲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南召县公安交警大队召公交认字(2014)第104号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驾驶人朱长根未达法定年龄且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负全部责任,贺亚洲无责任。3.事故车辆交强险保单一份,证明事故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南召支公司投有交强险,被保险人系古晓东,保险期间为2014年9月23日至2015年9月22日。4.事故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主古晓东身份证(复印件)、朱长根的身份信息表(复印件)各一份。5.原告贺亚洲住院病历、住院记录、诊断报告、手术记录及住院证、出院证、出院诊断证明各一份,以上证明原告右锁骨粉碎骨折,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需1人护理,二次手术费约需4000元,院外需休息3个月。6.医疗费票据2张,共计8814.37元。7.原告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本及原告的结婚证、其次女刘云的学生证、南召县城关镇中华社区居委会及南召县崔庄乡长龙岗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被扶养人有其长子贺庆源14周岁,次女刘云16周岁;刘云于2012年8月20日由南召县留山镇土门村迁入南召崔庄乡长龙岗村。原告父亲贺骏武70周岁,母亲狄为民69周岁均随贺亚洲生活。贺骏武夫妇有4个子女。8.原告的助理医师资格证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职业为卫生服务业。9.南召县城关镇第2初级中学证明2份,证明贺亚洲之弟贺大刚系该校教师,在贺亚洲住院期间学校自2014年9月27日至2014年11月3日因请事假陪护原告故对其停发工资。被告人保财险南召支公司辩称,1.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2.原告放弃对二被告朱长根、古晓东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系替代性质的赔偿,故不应对原告进行赔偿,同时被告朱长根系未成年人且无驾驶资格,即便公司赔偿了,也保留向二被告追偿权利。3.保险公司是交强险限额内担责,不负担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被告人保财险南召支公司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举证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认为被告朱长根系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又系逃逸,依据投保合同约定,公司不应担责。对原告举证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认为车辆系古晓东所有,出借给未成年人朱长根驾驶,发生事故,车主古晓东应担责。对原告举证5中护理证明及二次手术费用证明均不认可。对原告举证7的异议是,被扶养人的证明应有户籍管理机关出具,刘云户口与原告无关联性,对原告举证9的异议是,护理人贺大刚系在职教师,应出具教师资格证及扣发工资证明。本院认证如下:原告举证,被告无异议的,本院确认其证明力。被告虽对原告的部分证据提出质证意见,但无实质性异议,且未提供相反证据反驳,故原告举证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证据和双方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9月27日14时55分许,朱长根醉酒后驾驶古晓东所有的豫R266**号二轮摩托车沿南召县城关镇中华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一初中门前路段时,撞在中心护栏上后,在摩托车倒地过程中又将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由原告贺亚洲驾驶的豫RDK0**号二轮摩托车碰倒,致使两车损坏,贺亚洲、朱长根受伤。事故发生后,朱长根驾车逃逸。公安机关认定,朱长根未达国家规定驾驶机动车的法定年龄且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朱长根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贺亚洲无责任,朱长根在事故中受伤,在医院治疗后外逃。2015年4月22日,在多次抓获未果的情况下,南召县公安局将其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5年5月11日下午,朱长根在南召县城关镇伏山路可乐网吧上网时被南召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抓获,同日被南召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询问,朱长根对其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事实供人不讳。2015年5月18日,南召县公安局将朱长根取保候审。朱长根生于1997年2月15日,系未成年人。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南召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锁骨粉碎骨折。住院37天,支医疗费8814.37元。出院医嘱:1.继续行患肢抬举功能锻炼;2.每月定期门诊复查,指导患者功能锻炼及了解骨折愈合情况;3.不适即来院复查。医院诊断证明显示二次手术费用约需4000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妻子靳立瑜护理,靳立瑜为城镇居民。经本院委托,南阳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贺亚洲的伤残程度予以鉴定,鉴定结论为贺亚洲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右锁骨骨折遗留右肩关节功能丧失程度计算达该肢丧失功能1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贺亚洲系南召县城关镇中华居委会黄洋路卫生室医生,其妻子靳立瑜在卫生室帮忙。贺亚洲夫妇育两女一子,长女贺婧已成年,长子贺庆源,生于2000年4月8日,次女刘云,生于1997年10月5日。贺亚洲兄妹四人,其父亲贺俊武70周岁,母亲狄卫民69周岁,均随贺亚洲生活。豫R266**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为古晓东。该摩托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南召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以肇事摩托车投有交强险为由,向被告理赔,双方意见不一,引发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朱长根驾驶豫R266**号二轮摩托车将原告撞伤,公安机关认定,朱长根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贺亚洲的合理损失应得到赔偿。该事故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南召支公司投有交强险,故原告损失应由被告人保财险南召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为:1.医疗费8814.37元。2.误工费,自事故发生之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为125天,即108元/天×125天=13500元。3.护理费,住院37天加院外90天,即80元/天×127天=1016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37天=1140元。5.营养费,10元/天×37天=370元。6.二次手术费4000元。7.伤残赔偿金,24391.45元×20年×10%=48782.90元。8.被扶养人生活费,贺庆源、刘云共计6年,即15726.12元×6年×10%÷2=4717.84元。贺亚洲父、母生活费为15726.12元/年×10%÷4×21年=8256.21元。该项共计12974.05元。以上计99741.32元。由被告人保财险南召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诉请的精神抚慰金,因肇事司机涉嫌刑事犯罪尚未经审判,本案不予处理。本案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依豫R266**号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原告贺亚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共计99741.32元。驳回原告贺亚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00元,鉴定费700元,计3100元,由原告贺亚洲负担1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公司负担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 洮人民陪审员 段 强审 判 员 秦 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付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