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科左中旗信用社信诉赵海柱、赵长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1474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庆江,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曹俊峰,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吐古拉信用社主任。被告赵海柱,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赵长柱,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海柱、赵长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8元,由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黎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