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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青岛珠倡瑞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与青岛优森箱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珠倡瑞皮革制品有限公司,青岛优森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395号原告青岛珠倡瑞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魏怀革,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优森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梁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珠倡瑞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优森箱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珠倡瑞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青岛珠倡瑞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云英代理审判员  范少恒人民陪审员  赵启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康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