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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上虞市卓信化工有限公司、阮华根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虞市卓信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催字第2号申请人上虞市卓信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华根。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虞市卓信化工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本案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裁定如下:撤回停止支付通知书,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上虞市卓信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庄 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