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0112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600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案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马某某银行无存款,并核查住房、工商管理部门无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丈夫马吉洪原承包位于西乡县杨河镇高家池村林权证,经核查被执行人于2014年初将山林经营管理权过户他人抵偿了债务,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后,对本院查实的结果认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即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申请书,同意对未受偿的60000元保留其债权,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案受理费650元、申请执行费80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011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祖金审判员 崔新建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屈正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