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东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乔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包东刑初字第149号公诉机关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某某,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2001年8月2日因犯绑架罪被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6年11月4日保外就医,2010年2月28日经减刑释放。因涉嫌行用卡诈骗罪,2014年12月1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2日经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12月13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逮捕;2015年1月5日因病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监视居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包东检刑诉(2015)字第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贵申、高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被告人乔某某在包头市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办理了透支限额5万元的信用卡,截止到2014年12月1日,共透支本金49830.69元,利息4881.55元,滞纳金2895.88元,合计57610元。其中纯本金27988.20元,2014年12月1日立案后乔某某家人归还了全部本息。并取得了银行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乔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认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乔某某在包头市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办理了透支限额5万元的信用卡,截止到2014年12月1日,共透支本金49830.69元,利息4881.55元,滞纳金2895.88元,合计57610元。其中纯本金27988.20元,2014年12月1日立案后乔某某家人归还了全部本息。并取得了银行的谅解。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扣押的信用卡复印件;银行账单,证人岳某某的证言;中信银行的报案材料;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银行出具的证明材料及谅解书;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了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及经过等犯罪事实。被告人乔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乔某某已达到了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相互印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乔某某当庭认罪,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乔某某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贾天慧审 判 员 樊茂忠人民陪审员 刘孝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樊 鑫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