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开执字第0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武必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必礼,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开执字第0702号申请执行人武必礼。被执行人邢兵。武必礼与邢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的(2013)淮开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邢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武必礼给付欠款1万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邢兵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在诉讼过程中就下落不明,现仍无法查找。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除车辆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暂时无法查找其下落,已被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限期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查封回执及执行情况告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法查找,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除一辆已被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的车辆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淮开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罗春国审判员 王海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