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987号原告彭某某。被告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以自行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潘应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