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印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冰与程英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冰,程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印执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李冰,男。被执行人程英英,女。委托代理人董凯,男。李冰与程英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铜印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程英英未自觉履行义务,李冰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595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5月8日依法立案,同日向程英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冰支付案件款9595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现程英英已主动履行了案件款9595元,并��本院交纳了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铜印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廉 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