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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执字第026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肖志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志义,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梁三文,卢浩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2601-1号申请执行人肖志义。被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征东。被执行人梁三文。被执行人卢浩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志义与被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梁三文、卢浩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肖志义与被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梁三文、卢浩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