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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王军、王小改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市卧龙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王军,王小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田向生,该委主任。被申请执行人:王军,男。被申请执行人:王小改,女。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宛龙行审字第70号行政裁定书及宛龙人口征决字(2013)105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王军、王小改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王军、王小改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卧龙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宛龙人口征决字(2013)105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李 峥审判员 :徐启明审判员 : 常 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 党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