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竣锋与陕西盛华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竣锋,陕西盛华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0727号原告:张竣锋。委托代理人:文自进,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盛华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什字东北角CLASS国际公馆*幢*****室。法定代表人:刘瑞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享维,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竣锋与被告陕西盛华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陕西盛华煤业有限公司亦对雁劳仲案字(2014)691号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间在本案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该两起案件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 判 长 孙文文代理审判员 卢 帆人民陪审员 王胜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