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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唐慢秀与被告唐征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13号原告唐慢秀,女,195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被告唐征文,男,成年人,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原告唐慢秀与被告唐征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受理后,诉讼过程中,原告唐慢秀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慢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慢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慢秀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员侯英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段雪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