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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宝光、赵宝兰与被执行人魏玉繁法定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宝光,赵宝兰,魏玉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葫芦岛市��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赵宝光,男,195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赵家屯街道。申请执行人赵宝兰,女,195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九龙街道黄甲村。被执行人魏玉繁,女,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赵家屯街道沟里住宅。申请执行人赵宝光、赵宝兰与被执行人魏玉繁法定继承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09)南民一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魏玉繁给付继承款13166元,案件受理费1475元。申请执行人赵宝光、赵宝兰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玉繁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执字第000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树成审判员  张 臣审判员  申贵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廷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