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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裁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作军、廖美霞与被执行人广西河池市中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作军,廖美霞,广西河池市中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裁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林作军。申请执行人廖美霞。被执行人广西河池市中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林作军、廖美霞与被执行人广西河池市中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5)金执字第196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由被执行人广西河池市中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执行人林作军、廖美霞办理河池市金城江区富华路32号翡翠花园枫丹苑7幢1单元1××号房屋权属登记备案手续,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2015)金执字第19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至河池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给予申请执行人办理河池市金城江区富华路32号翡翠花园枫丹苑7幢1单元1××号房屋权属登记备案手续,现已办理完毕。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交纳。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于平审判员  杨耀春审判员  韦汉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玉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