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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7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蔡国、阮团华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蔡国,阮团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748-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85746720-8。负责人刘少云,行长。被告蔡国,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阮团华,女,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告蔡国、阮团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蔡国、阮团华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万安西路1号(金港名都)16幢611室房产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蔡国、阮团华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万安西路1号(金港名都)16幢611室房产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余盛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桂星注:如原告要对被告的保全财产续保,原告必须在2017年5月1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责任自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