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276号原告李某。被告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秦仲君审 判 员 尹晓龙人民陪审员 魏培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