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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276号原告李某。被告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秦仲君审 判 员  尹晓龙人民陪审员  魏培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