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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金志辉与李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志辉,李伟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614号原告:金志辉。委托代理人:李先福,临海市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伟强。原告金志辉与被告李伟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原告金志辉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志辉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志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4元,减半收取627元,由原告金志辉负担。审 判 员 金珊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端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