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梁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591号原告梁某,农民。被告田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梁随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飞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