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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梁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591号原告梁某,农民。被告田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梁随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飞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