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刑减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封建锋盗窃一案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封建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减字第00357号罪犯封建锋。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榆中法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封建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2009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该犯于2013年05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5日。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封建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良好;能够积极参加各项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炊事员改造岗位上,能够吃苦耐劳、调剂伙食,受到监区干警的一致好评。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十四个,并于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封建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各项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且其家属主动代其缴纳全部罚金10000元,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封建锋减刑一年又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0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晓娟审 判 员 高慧云代理审判员 窦筱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