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民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刘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先法,刘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1922号原告赖先法,男,汉族1956年12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袁成鑫,四川博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刘强,男,汉族,1992年12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身份证号码。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住址资阳市雁江区。法定代表人刘毅。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先法诉被告刘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先法撤回对被告刘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赖先法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