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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黄文林与李国辉、朱佩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林,李国辉,朱佩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黄文林,男,蒙古族,住址略。被执行人李���辉,男,回族,住址略。被执行人朱佩学,男,汉族,住址略。申请执行人黄文林与被执行人李国辉、朱佩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07日做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4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文林于2015年0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经常在家居住,家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48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牧 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广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