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兴执字第3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与顾广法、顾小敏信用卡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顾广法,顾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兴执字第36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住所地兴化市丰收南路44号。负责人王忠,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顾广法。被执行人顾小敏。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与被执行人顾广法、顾小敏信用卡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泰兴商初字第0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顾广法、顾小敏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777.56元及利息、滞纳金,支付律师费用4700元,承担诉讼费279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房产管理机构进行财产调查,对被执行人顾广法所有的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未实际扣押),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顾广法所有的汽车一辆,因车辆系移动资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该车辆的下落,对该车辆难以执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泰兴商初字第0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翟元圣执行员 朱春旭执行员 李志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