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2132号原告刘某,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高某,女,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呼 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