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葫行终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绥中��万家镇人民政府王福成诉其行政强制清除地上附属物违法并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绥中县万家镇人民政府,王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葫行终字第000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绥中县万家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孙宝生。委托代理人叶德仁。委托代理人李冰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福成。委托代理人吕振武。上诉人绥中县万家镇人民政府因王福成诉其行政强制清除地上附属物违法并赔偿一案,不服建昌县人民法院(2014)建行初字第000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冰镜、叶德仁,被上诉人王福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振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行政强制清除行为违法并赔偿的案件,上诉人是实际实施拆除行为的主体,但原审认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土地进行征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关于征地主体的规定,重审时应注意征地主体和强拆主体的认定;另,原审在损失数额的计算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审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建昌县人民法院(2014)建行初字第00024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建昌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丽娟审判员 刘久斌审判员 孙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爽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一、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